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办事程序  
   
   
 
 
     
 

 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二、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换证→公告

 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开程序:报送→审核→查阅→公开

 四、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章→公告

 五、事业法人证书补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告→发证

程序详细解释:

 

1、下载需申请事项所需的表格和有关材料。
    2
、填写表格。
    3
、提交所填表格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查验申请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格式规范。
    2
、从法人条件、政治、政策、保密、文字和管辖范围等方面进行初审。
    3
、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注: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对受理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或派员核查;分别作出提请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处置。

    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经审查的设立登记申请进行终审;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注: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注: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证章。

 

 

 

    公告核准登记(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核准登记的事项。

    注: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特别提示:以上表格、填表说明和有关资料请在资料下载版块对应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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