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销办理程序及附件材料  
   
   
 
 
     
 

 

滕编办 [2013] 11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编制核销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求,根据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滕办发〔201160号),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落实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现对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核销定义及时限

核销人员编制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退休、调动、辞职、解聘、开除、死亡等原因,在编在职人员自然减少的,主管部门应在出现上述情况十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人员编制核销。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

二、编制核销程序

1、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在出现应当核销人员编制的情况后,请到滕州机构编制网(网址:www.tzjgbz.gov.cn→办事指南)下载“人员编制核销申请表”,手工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并附证明材料到市编办机构编制管理室(政务中心B0104室,联系电话:5888802)申请办理。

因退休销编需附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因调动销编需附干部调动相关证明,因辞职销编需附辞职申请及单位研究意见,因开除(辞退)需附主管部门、单位文件复印件,因死亡需附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销编。市编办收到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核实有关信息,对提交材料齐全的按时办理;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待材料齐全完整后再予办理。

3、告知。市编办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编制核销回执,各单位领取回执后分别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市编办将每月下旬与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对销编人员信息。

三、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核销表格一式四联,编制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用人主管部门各留存一联,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各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单位)须及时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凡不按时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的,市编办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使用计划和机构编制事项,市人社、财政部门不再受理相关业务。

凡因不及时核销人员编制,以虚报人员、挤占、挪用编制等形式“吃空饷”、冒用财政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人员编制核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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