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编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销管理  
   
   
 
 
     
 

滕州市编办根据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落实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联合市人社、财政部门出台《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销办理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编制核销的定义、时限、程序和其他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退休、调动、辞职、解聘、开除、死亡等原因,在编在职人员自然减少的,主管部门应在出现上述情况十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人员编制核销。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

  《通知》明确因退休销编需附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因调动销编需附干部调动相关证明,因辞职销编需附辞职申请及单位研究意见,因开除(辞退)需附主管部门、单位文件复印件,因死亡需附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后,各单位领取回执后分别报市人社、财政部门,编制部门将每月下旬与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对销编人员信息。

  《通知》强调凡不按时办理人员编制核销手续的,市编办不再受理该单位编制使用计划和机构编制事项,市人社、财政部门不再受理相关业务;凡因不及时核销人员编制,以虚报人员、挤占、挪用编制等形式“吃空饷”、冒用财政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