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办法》的责任感

事业单位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是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贯彻实施《办法》,推进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是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推进工作的责任感,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把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事业单位及时、有效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依法登记,严格监管,保证登记管理信息合法有效。

二、广泛宣传,加强学习培训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和获取信息的方法、渠道,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积极引导群众关心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运用《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认真履行公益服务职责。要组织机构编制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全面了解和掌握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范围、方式、程序等规定,提高事业单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要采取专题培训班、讲座或以会代训等方式, 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培训,增强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健全制度,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建立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制度。为规范程序,统一标准,省编办统一制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未按期备案登记管理信息整改通知书》和《未按期公开登记管理信息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书的内容要求规范使用,并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其他类别的法律文书,不断创新备案方式,规范信息公开工作。

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登记管理信息内容广泛,公开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的作用,在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搞好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把信息公开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法人登记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强化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构编制工作考核体系,作为评价机构编制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现场查验、开设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对事业单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要按照《办法》予以严肃处理。要根据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的情况,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事项进行重点审查,确保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各地学习贯彻《办法》的具体情况请于9月底前报省编办;省编办将适时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附: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备案书》

2、《未按期公开登记管理信息整改通知书》

3、《未按期备案登记管理信息整改通知书》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