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8〕11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4年1月3日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于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其章程的制定、修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事业单位为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 章程制定应当遵循党建统领、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
  第五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内 容
  
  第六条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举办单位;
  (四)党的建设;
  (五)组织机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七)人事管理制度;
  (八)信息公开;
  (九)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十)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十一)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
  第八条 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
  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或预核准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可载明具体事项。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举办单位的名称,明确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举办单位为多个的,还应当明确举办单位排序、出资比例、出具证明文件时的签章方式等。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和党务工作机构、经费保障等内容,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决策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组织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符合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明确各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行规则。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职权和义务,有关内容应当符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原则,接受捐赠、资助的规则和使用办法。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实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的原则,对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作出安排。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载明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修改的条件和程序,有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事业单位的解散事由,明确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剩余财产处理方式,有关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程 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成立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代表、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起草组织,负责章程草案的起草工作。
  事业单位不具备成立起草组织条件的,由举办单位牵头成立起草组织。
  第十八条 章程制定过程中,起草组织应当加强与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的沟通;对涉及事业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以及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章程草案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提交举办单位核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章程草案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备案章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
  (二)事业单位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决议;
  (三)举办单位出具的核准文件。
  章程的内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章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要求予以修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二)内容与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出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化,或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讨论、审议、核准和备案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的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
  事业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章程制定、修改工作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规定的,举办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问责追究。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章程制定、修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章程内容或制定、修改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已经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章程备案及其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