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滕编发[2005] 1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人武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枣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机构编制计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机构编制计划管理工作的范围

机构编制计划管理工作的范围是:全市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治协商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指机构的设置、变更与撤销,机构职能的配置与协调,机构层次与规格的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配备以及职位结构、人员结构等方面的管理。

二、加强机构编制计划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统一领导、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体制。从今年起,我市机构编制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宏观调控、分类管理的办法。统一领导,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省、枣庄编委提出的机构限额、人员编制总额和政策以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全市及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立、人员增长与工资总量管理的具体意见;宏观调控,主要是市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宏观调控,实行机构、人员、工资计划管理;分类管理,就是区分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以及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市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编制的指导,检测全市人事宏观运行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二)实行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制度。按照省、枣庄规定,今后,各级各部门凡涉及设立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充实人员、调整重组等事项,须由举办主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计划报告。

立项计划报告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机构名称、单位性质、职责任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立项计划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200551日前报2005年立项计划)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准,核准后再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核和审批。

(三)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收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计划、机关和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仍作为指令性计划专项下达。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计划,要按照编制定员和职位空缺情况确定,对满编、超编单位一律不安排录用计划,对空编单位应根据岗位要求,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安排录用计划。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指令性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三、严格执法,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一)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各级各部门都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52号令)和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枣发[2003]33号),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年度立项计划制度,凡不按时间要求上报立项计划的单位,市机构编制部门不予批复机构编制计划,市人事部门不予核准工资,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资与经费,市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手续。对确需调整的,一律按照“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多减少增的原则,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调剂解决,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总量不增加。

(二)认真编制年度立项计划并认真执行。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安排好年度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立项计划。增人计划指标要优先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选用高等院校毕业生和政策性军队干部战士的安置,进一步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或挪用指标增加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增人计划卡、工资统发、工资基金管理等行之有效的人事计划管理手段,切实控制机关和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人员增长,确保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总量不增加。

 

                                                                                                              200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