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滕办发〔2011〕60号)  
   
   
 
 
     
 

2011826

 

 

为进一步加强编制的使用与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优化人员结构,严格用编工作程序,提高编制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113号文件的分工意见》(鲁厅字〔201119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与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13号)精神,结合滕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镇、街道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

二、基本原则

编制使用应符合中央和省、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 分类管理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机构类型、编制性质和编制员额落实用编报批制度,认真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行政编制、工勤人员编制、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不得混编。

()编内进人原则。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进人,包括领导干部调整、工作人员调动、公开招考选聘、政策性人员安置等,都应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空编单位要适当留有余地。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机制面临调整等,原则上不安排使用编制。暂未核定编制的单位,用编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自然减员的数量。满编的要先出后进,超编的只出不进。

()合理流动原则。调整、增加人员原则上从同编制性质、同经费类型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中调配或考录。从严控制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到财政补贴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逆向流动,确保人员编制的良性循环。

()职责匹配原则。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职责弱化、任务减少或即将撤销、合并、转企改制的单位,不再增加人员;职责任务增加的部门,主要通过转变职能、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等内部挖潜的方式解决;确有必要的,可在编制内适当调剂补充人员。

(五)协调联动原则。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编制使用管理工作。

三、使用管理

(一)用编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制空额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经费形式、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员额、实有人数、人员结构现状、用编类别、用编数额、使用用途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填报《滕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报表》。

分配选调生、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使用意见,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二)用编审批。机构编制部门对部门、单位提出的编制使用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有编制空额、是否符合编制结构、是否符合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核,提出编制使用意见。经市编委办公室提交市编委会和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申请使用编制的部门、单位出具《滕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对用编性质、使用数额、用途等作出规定。《滕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印制,当年度有效。

(三)编制使用。用人单位凭《滕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按管理权限在下达的编制许可范围内,分别通过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考录(聘)用、进行政策性安置或办理人员调入、调整等手续。

(四)编制落实。人员到位后,使用编制的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持《滕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和相关部门出具的考录(聘)、安置等手续,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然后凭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入编手续,到财政、人社等部门为新增人员办理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

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出具入编手续的新增人员,不得作为在编人员管理。

属市委管理干部调整的,由所任职单位凭任免文件和介绍信于30个工作日内直接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领导干部兼任多个职务的,一般以主要从事的工作岗位入编。

(五)编制核销。在编人员出现调出、退休、退职、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由所在单位持有效证明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机构编制部门核销实名制人员信息。未及时核销人员信息的,不再受理用编申请。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编制使用申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报下一年度的编制使用申请。政策性安置、单位人员调整等情况需要使用编制的,可随时申报。

(二)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要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的总量管理,确保不超过上级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总量。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用编报批制度。凡未经用编报批和未按规定程序新进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列入实名制管理,不予办理落实编制手续。

(三)健全完善配套联动机制。机构编制是编制预算、核拨经费、办理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主要依据。不按规定、程序或超编制、超职数使用编制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编制使用和实名制变更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整、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四)探索建立编制使用评估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编制使用等情况进行效益考核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增减编制和调整结构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编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党纪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滕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申报表

 

 

主题词:人事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   编制使用管理   意见         

中共滕州市委办公室                    2011年8月26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