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完善监管机制的通知  
   
   
 
 
     
 

 

鲁编办发〔201314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鲁政发[2013]15)精神,切实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为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完善监管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年度报告公开
  从2014年开始,各级编办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不再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集中审查,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公开制度。
 
 ()年度报告内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年度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法人登记事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执行、业务开展、资产损益、绩效和受奖惩、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涉及诉讼、社会举报投诉、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同时,还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确认的上一年度末的财务报表(财政拨款、财政补贴事业单位提交决算后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总表,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住所证明;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年度报告报送方式与公开程序。各级事业单位要于每年11日至331日通过省事业单位监管信息系统,提交年度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同时,年度报告书、法人证书、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在省监管信息系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是年度报告的公开主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按时完成年度报告公开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年度报告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换发。事业单位在2014331日前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公开的,领取新的法人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15331日,未按要求提交和公开的,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各级编办要在201413月做好法人证书换发工作,并及时将法人证书废止的单位予以公告。目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为2015331日的,按要求提交并公开年度报告,不需换发证书。
  
二、完善监管机制
  取消年检后,各级编办要强化措施办法,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是加强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措施,年检取消后要及时跟进,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公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考核结果的有效使用,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切实规范事业单位运行。当前要集中抓好绩效考核工作试点,总结经验,明年实现全覆盖。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依法规范工作程序,实现监督检查制度化。对人民群众关注和通过举报投诉、年度报告等途径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查处情况要在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在信息公开平台开设举报投诉栏目,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公益目标实现及违法违规等投诉举报情况,按规定及时受理,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信用体系。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自律、公众参与相结合的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实现对事业单位信用情况监管的常态化、信息化。将有不良信用记录、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的单位列入异常名录,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规范其运行。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编办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对取消年检、规范年度报告公开制度和完善监管机制等作出部署,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加强监管;要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管制度建设,依法规范法人登记管理,强化绩效考核、专项和联合监督检查、信用体系建设、信息公开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力度不削弱。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报送及公开、法人证书换发等相关工作;要指导事业单位认真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1127